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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的通知

发布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2-11-04 浏览次数:1

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执行“新绿标”。其中,2019年7月31日以前委托设计合同(以项目签订时间为准)且于今年年底前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年内履行评价手续的绿色建筑项目,可执行“旧绿标” 。

对取得设计文件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合格意见的项目、通过《陕西省绿色保障性住房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保障房项目,可认定为“新绿标”的基本级;一至三星级绿色建筑应委托评价机构进行预评价;工业建筑以及校园、医院等项目,评审时暂执行原行业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本市区域内,下列建筑应当应用绿色建筑技术,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申报相应的等级:

(1)新建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要达到一星级或以上等级。其中,主城区(含城六区、长安区)、各开发区的新建建筑面积2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2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要达到二星级或以上等级;

(2)从项目投资渠道上,对于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要达到二星级或以上等级;

(3)鼓励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和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达到基本级或以上等级。

  对城(棚)改、保障房等民生工程或军民融合、涉密工程等特殊项目,参照陕建科函[2014]6号文件精神,在“容缺后补”的基础上,由申报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并承诺按规定时限提交缺失资料,先行组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评审;或由申报单位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按照相应的程序报批后,确认等级或评审事宜。

西咸新区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