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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

发布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2-11-04 浏览次数:1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市政办发[2014]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0日

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促进城乡建筑模式转变,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省市共建大西安和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为契机,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技创新、节能降耗,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提高人居环境舒适度,实现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新建建筑方面,严格落实城镇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到2015年末,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达到20%。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市政集中供热的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机构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建设农村居住建筑节能示范项目1000户,完成既有建筑节能降耗各项目标任务。

三、重点任务和分工

(一)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强化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J61/T—80—2014)、《居住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J61/T—81—2014)和住建部印发的《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在城镇新区建设、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中,列入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指标,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对申报绿色生态示范的新区,要补充、完善绿色建筑规划指标体系;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城改办及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大力创建绿色建筑。下列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政府财政性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

——国家、省、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学生公寓;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城改办、市秦岭办及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3.积极推进农村建筑节能。编制完成《西安地区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到“十二五”末,各涉农区县至少完成一个不低于100户的集中连片农村居住建筑节能示范建设项目。(市建委、市财政局及各涉农区县政府负责)

4.强化建筑节能管理。建设工程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8%以上;严格建设项目的巡查、稽查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新建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城市集中(含居住小区内部集中)供热区域内未按照规范要求安装供热分户计量及调控设施的要进行监督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竣工验收,不允许投入使用。(市建委、市市政局、市城改办及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抓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开展既有建筑普查工作。对全市所有既有建筑结构形式、使用年代、用能系统、能源消耗等进行综合普查,到“十二五”末,建立既有民用建筑基本信息数据库和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平台,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奠定基础,同时根据普查情况,逐年科学合理的安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计划。(市建委负责城六区普查工作,其它区县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普查工作)

2.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机制。对确需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物,建筑节能或市政供热主管部门应组织论证,在符合用地规划条件、满足建筑安全、稳定等前提下,提出最有效的技术措施,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对既有建筑进行外围护和供热分户计量节能改造;在规划和原设计条件许可并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加层、扩容形式对既有建筑进行外围护和供热分户计量节能改造,其加层和扩容的收益用于改造工作;城区临街建筑物改造、整幢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建筑物抗震加固工程,必须同步实施节能改造。(市建委、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及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3.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改造公共建筑,对改造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到“十二五”末,公共机构集中供热收费计量比例达到100%,高效节能灯使用率达到100%,节水器具使用率达到100%。(市发改委、市市政局、市建委、市机关事务局负责)

4.推进建筑外围护结构及供热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以外围护结构、供热分户计量、供热管网热平衡节能改造为重点,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外围护节能标准要求和集中供热区域内不符合分户计量及调控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大于2万平方米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逐年进行改造,完成改造的建筑供热必须实行分户计量,实现计量收费。到“十二五”末,完成老旧供热管网改造50公里。(市建委、市市政局、市机关事务局、西安城投集团及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认真执行《西安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编制完成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范、太阳能光伏路灯照明应用技术规范,地源热泵应用技术规范等一批清洁能源应用技术规范,为城市治污减霾减轻压力。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创建一批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以点带面,不断扩大可再生能源应用规模,到“十二五”末,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800万平方米以上。(市建委、市市政局、市财政局及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1.强化能耗统计监测监管体系建设。编制完成《西安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范》,所有新建、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都要建设能耗监控系统,并具备向市级、省级能耗监管平台远程传输能源动态监测数据的能力;未建设能耗监控系统、未取得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市建委及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深化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机制。建立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为主的能源统计、分析、诊断、评价体系,每年完成40栋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

3.组织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比对公共建筑用能使用效率和能源管理水平。贯彻落实省政府制定的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办法,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物价局、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负责)

(五)推进绿色建筑的技术研发与推广。

1.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推广。开展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编制重点技术推广目录;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太阳能光热、光伏、高效空调、热泵、隔音、雨水收集、屋顶绿化、立体绿化、再生水规模化利用等成熟技术,普及高效节能照明、风机、水泵、热水器及节水器具等节能产品及系统。(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水务局负责)

2.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推广防火隔热、御寒性能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研发与建筑同寿命的建筑材料,大力支持烧结空心用品、加气混凝土用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等新型墙体和屋面节能材料的发展,到“十二五”末,淘汰圆型孔洞烧结砖和多孔砖。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钢,到“十二五”末,新建、改扩建建筑使用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45%;全市建成区预拌混凝土使用率达到100%,预拌砂浆使用率达到98%以上。(市建委、市工信委、市质监局、市城改办及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六)推广建筑工业化发展。

编制完成西安地区节能预制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应用规范,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建筑节能工业化基地建设,鼓励新建建筑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促进施工专业化。发展预制和装配技术,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置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市建委、市工信委、市质监局、西安建工集团及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七)严格建筑物拆除管理程序。

继续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凡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并在正常寿命期内的建筑物,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需拆除的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市房屋征收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市房管局、市城改办、市规划局及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八)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认真执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建设工程前期,对拆迁房屋建筑垃圾进行再利用评估,在不影响环境的前提下,较大限度利用废弃物建造景观;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制作的混凝土砌块、水泥制品和配置再生混凝土。对于建筑垃圾掺加量30%以上的免烧砖、砌块、墙板、混凝土等产品可申报免征增值税认定。(市市容园林局、市城改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由市考核办将绿色建筑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全市建筑节能工作一并进行考核,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市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分解任务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推动不力的提出批评。(市考核办、市建委负责)

(二)强化监督管理。在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前期,对必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未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改变或降低绿色建筑设计或等级的,责令停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复工。(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城改办及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健全完善激励政策。继续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对达到并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标识的一星级及以上的建筑或获得国家住建部评审确认的绿色生态城区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奖励;研究制定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划容积率奖励政策。(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土地局、市规划局及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积极扩大宣传。利用广电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绿色建筑法规政策宣传活动,普及建筑节能知识,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广泛开展以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执行绿色建筑节能标准的能力和自觉性;不断扩大绿色建筑覆盖面,发挥社会监督的推动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市建委、市发改委、市文广新局及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