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市建发【2017】73号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优化办事程序
做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区、市城(棚)改办建设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铁腕治霾的有关要求,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积极促进节能减排工作迈上新台阶,现就进一步规范优化办事程序, 做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管机制,确保节能设计达到100%、施工达到98%的要求。
(一)要认真执行现行节能设计标准。各单位要切实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61-65-2011)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强制性指标要求做好设计审查备案;对应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及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要严格审查把关;对实施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系统的项目强制性要求设计和建设。凡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条件的项目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实现“最多跑一次”的要求。
(二)要加强建筑节能公示监管力度。为推进行政效能革命,明确工作责任,建筑节能公示工作要按照“谁审查、谁公示、谁监管”的原则,实行区域化管理。节能公示内容技术指标的审查和公示牌的制作均由各区、县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区、市城(棚)改办建设管理部门自行实施,市建委窗口不再受理各单位提交的《西安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三)要加强中期检查巡查工作力度。新建建筑、绿色建筑在施工中必须按照设计标准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技术指标,不得任意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水、雨水收集系统设施,市建委将加大中期检查巡查工作力度,除对城六区进行中期检查,还将不定期对各开发区、西咸新区进行抽查。
(四)要做好专项验收核查登记工作。严格按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组织专项验收,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实地核查的原则实施。对各责任主体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质量检查报告、质量验收报告、质量评估报告要严格审查;为切实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所有保温材料进场复检报告均须提供原件。项目竣工后,要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由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对通过的项目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节能专项核查登记工作。
二、关于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工作
凡是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新建公共建筑均要求实施能耗动态监测系统。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要开发建设独立的能耗动态监管平台,逐步建立能耗监测信息系统,具备数据采集、分析和向市级平台上传的能力,完成全市建筑能源大数据共享的目标。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均要按照《西安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J61/T97-2015)的要求进行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水、电、气、供热、制冷及能耗监测点位要做到全覆盖。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降低能耗采集监测点和擅自降低技术指标,不得取消能耗监测平台,新建建筑表计未安装、系统未连接、信息数据未上传至平台的项目一律不得验收审核通过,不得竣工验收和使用,验收结果报市建委备案留存。
三、关于绿色建筑创建工作
(一)严格绿色建筑项目申报条件。要认真贯彻市建科发〔2017〕1号文件,主城区(含城六区、长安区)、各开发区、西咸新区,市城(棚)改办辖区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不论面积多少)设计标识、运行标识应达到二星级或以上标识;20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居住小区设计标识应达到二星级或以上标识。远郊区县(含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辖区内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要达到设计标识一星级或以上标识(以项目立项文件面积计算,不以施工许可面积计算)的要求。
(二)做好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工作。对城六区绿色建筑项目的初步审查工作,调整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完成; 其余绿色建筑项目的初步审查工作,由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市城(棚)改办绿色建筑项目的初步审查工作,由市城(棚)改办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对初审合格的一星级设计标识项目,由市建委组织召开绿色建筑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或不通过,均出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专家评审结论性意见》;对评审通过的一星级设计标识项目结论意见,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对评审未予通过的项目,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进行整改后,重新向项目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申报。对初审合格的二星级、三星级设计标识及所有运行标识的项目,申报资料初审的形式不变,由项目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提交市建委转报省住建厅,办件结束。
对安置房、保障房等工程项目,可在“容缺后补”的基础上,由项目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并承诺按规定时限提交缺失材料,可先行组织专家评审,待补齐资料后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绿色建筑项目竣工核查。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对绿色建筑竣工项目核查的通知》(市建科发〔2016〕5号)文件,在此基础上,对虽未取得绿色建筑标识证书,但已通过专家评审会的绿色建筑竣工项目(含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同时纳入到绿色建筑竣工核查的范围。各建设单位要做好核查准备工作,对达到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符合原始备案条件的项目向市建委提出核查申请,市建委将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到现场核查,项目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要派员参加。对通过核查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反馈核查结论。对总体报建、分期开发的项目,可根据施工进度,组织对已竣工的项目实施核查。
四、关于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工作
(一)切实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扩大太阳能光热光伏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应用,创建一批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地热能中深层换热技术和污水源(再生水)供热制冷技术,替代传统热源采暖模式。加快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主城区及西咸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要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新建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要占新建建筑总量的30%;其他远郊区县及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每年至少要有两个新建项目应用可再生能源,且应用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
(二)加大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12层(含)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每户必须设计、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须考虑太阳能集热器的选型、热水用量和安装位置;对12层以上居住工程建设项目由于自身或外界影响,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条件受限或使用经济性较差,达不到国标《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2011)及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规定,可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出具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专项意见,并对其负责;新建宾馆饭店、幼儿园、会所、健身场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项目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原已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要依据论证结论,跟踪项目实施,做为专项验收核查登记工作的依据。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优化办事程序、做好监管工作
各区、县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区、市城(棚)改办建设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和绿色建筑工程建设的监管工作,督促和引导项目主体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健全管理机制,切实负起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工作台账,定期上报信息报表(见附件1-6);要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明晰工作职责,规范办事程序,加快办理进程,不断提升规范化、精细化、效能化管理水平。
附件:1. 新建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统计季报表
2. 新建工程专项验收核查登记季报表
3. 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项目统计表
4. 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文件审核办事指南
5. 绿色建筑建设工作情况台账
6. 绿色建筑竣工项目核查资料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