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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汉中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2-11-04 浏览次数:1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汉中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住建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68号)精神,为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实现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降低建筑使用能耗,切实推动我市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紧紧抓住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树立绿色、循环、低碳和全寿命周期理念,全面推动建筑全寿命周期的“四节一环保”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完善政策法规,健全标准体系,创新工作机制,营造市场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促进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全市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比例达到98%以上;新建建筑设计、施工执行率及验收率、节能指标措施公示率达到100%;到2015年末,全市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不低于20%;稳步推行城市旧城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管理制度基本形成;绿色建材产业化得到长足发展,基本形成我市绿色建筑长效推进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乡建设绿色建筑规划管理

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将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绿色建筑指标作为城市、城镇新区建设、旧城和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加强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和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集中规划建设的移民搬迁工程、重点示范镇新区建筑工程要率先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市建规局负责)

(二)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

大力推动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凡汉中市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建设规模在10万㎡以上的集中连片居住小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对标准要求内的建设项目,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要求。对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未提出绿色建筑等级水平及措施、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建筑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进行扩大初步设计的审查和批复;对未达到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同时,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发改委、市建规局负责)

(三)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保障性住房作为政府主导建设的项目,应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发挥示范带动效应。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结合保障性住房的规划、选址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尽快制定全市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工作计划,建立发展绿色建筑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发展的领导。自2015年起,全市应选择面积不少于20%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作为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并逐步提高绿色建筑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比重,扩大绿色建筑建设规模。鼓励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逐步普及一星级绿色建筑,鼓励建设二星级绿色建筑。(市住管局负责)

(四)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严把规划设计关口,加强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严格执行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城镇建筑设计阶段要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加强建筑项目施工管理,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切实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投入使用。各方建设主体要各负其责,切实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市建规局负责)

(五)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等部门按照节能减排总体目标和城市规划、经济发展状况、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制定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坚持强制性改造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明确改造的主体,确定改造方案,落实改造资金;根据现行的设计标准、建筑的使用年限、结构类型、经济条件等情况,综合分析节能潜力与改造效益,确定改造内容,设计改造方案,做到经济合理、节约能源、安全可靠、保护环境。同时,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加强质量监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规局负责)

(六)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1.开展可再生能源示范县、示范项目建设。规模化推进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地源热泵等低碳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开展太阳能资源、浅层地能资源以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潜力调查和技术适用型研究,编制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指导机制;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中,逐步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强制性使用政策;发展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为公共建筑、公共机构用房和住宅小区提供绿色能源。(市建规局负责)

2.积极推广绿色农房建设的方法和技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以农民为主体实施,制定引导性的激励政策措施,鼓励农民建设绿色农房。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及其它有条件的村民住房,要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应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能灶、节能炕等农村节能技术,因地制宜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发展农村沼气。着力解决当前农村在推广沼气、太阳能技术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争取农村节能工作实现突破。(市农业局负责)

(七)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加强建筑能耗监测和节能运行监管,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实行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做到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逐步实现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加强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测评和能耗公示工作。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动态监测平台,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建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库。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促进机关、学校、医院等大型公共服务建筑的节能降耗。适时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水平对标活动。认真宣传执行省上出台的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办法,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市发改委、市建规局负责)

(八)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1.结合我市气候特点和资源状况,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严格落实《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大力发展新型保温材料、非粘土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陶瓷挂板、多孔砌块、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产业的发展。加大新型建材产品研发力度,重点研发推广高孔洞率矩形孔多孔砖、空心砖。积极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筋的发展应用、推广使用400兆帕及以上螺纹钢筋的建筑应用,将采用高强钢筋作为推荐评选省级优秀勘察设计奖项、评定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的优先条件。继续抓好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和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检查验收,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重点镇建设和移民搬迁,有序推进乡镇、农村“禁实”工作,鼓励农村建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市建规局、市国土局负责)

2.实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制度,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加强新型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质量性能不达标的产品进入市场。(市建规局、市质监局负责)

(九)推动建筑工业化

研究制订推进我市建筑工业化的指导意见,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和部品生产,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推广适合工业化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为发展工业化建筑创造条件。加快住宅产业化的推广和普及,大力提升我市住宅产业科技化、集约化发展水平。(市建规局、市工信委负责)

(十)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再利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市中心城区和县城规划区内,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积极研发生产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的各类新型墙体材料;组织开展绿色施工评定工作,推进建筑废弃物减量化和再利用。(市住管局、市建规局负责)

(十一)严格建筑拆除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要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住管局、市建规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要加大对绿色建筑发展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行业统筹协调机制,加强任务分解、考核措施、相关规划、科技专项、产业化专项的衔接协调。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共同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落实,将绿色建筑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已有的相关考评体系。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绿色建筑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低碳重点镇的创建工作。(市发改委、市建规局负责)

(二)健全激励政策,加大推动力度。积极争取中省绿色建筑补助资金,研究制定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财政激励政策措施。认真落实绿色建筑星级标识认证制度,对通过审核、备案、公示,且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星级绿色建筑申请中央和省级资金补助。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及相关产业发展,抓紧研究制定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土地转让、容积率奖励等政策措施,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市财政局、市建规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三)强化能力建设,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评价体系监管。加强与省内建筑科研院所的绿色建筑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建立绿色建筑评估、技术咨询等中介组织,完善绿色建筑评价制度。培育2—3家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施工技术研发、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绿色建筑检测技术等面向应用领域的绿色建筑技术服务机构。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规划中,各县区要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要求,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规划审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对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改变或降低绿色建筑设计或等级的,责令停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复工。(市建规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四)开展宣传培训,加强社会监督。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利用科技之春宣传月和节能宣传周等有利时机,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绿色建筑行动的意义、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营造发展绿色建筑的良好氛围。鼓励高等(职业)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和相关学科建设,加强建筑领域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市建规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发改委负责)